近日,由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饶某某、李某某等13人涉恶团伙案件,在邵武市人民法院进行公开宣判。 被告人饶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总和刑期十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11名被告人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 年至年间,为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饶某某先后与邢某、何某某等人纠集在一起,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以饶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该团伙成员基本固定,饶某某系团伙的纠集者,邢某、何某某等人为团伙成员。被告人饶某某为壮大团伙势力,利用村主任的身份,组织召集村干部及相关村民代表,以辖区内邵武市南排双溪水电站违约引流村部水源为由,借村委名义多次组织村民代表、小组长及其相关村民,对该水电站采取打砸、毁坏设施,进而索要财物的方式阻碍生产、破坏经营,严重影响该水电站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强揽村部多项工程,饶某某、邢某、何某某等人还通过煽动村民阻工,出具限期施工通知书等方式,对施工方进行施压,达到以低价强行收购他人工程项目的目的,该团伙在辖区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原标题:《扫黑除恶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涉恶案件公开宣判》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网址:http://www.shaowuzx.com/swxw/15430.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