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还原 徐先生是南平市政和县东平镇范屯村,家里贫穷,37岁经中间人介绍,认识一名柬埔寨姑娘。年,他与这名柬埔寨姑娘在福建省民政厅登记结婚。讨这个老婆,他总共花了8万多元。 年1月27日,是38岁的徐先生结婚大喜的日子。他按照农村习俗,在家里宴请亲朋好友。由于接待繁忙,他将刚满6个月的女儿交由姑姑抱着。当天下午4点左右,家里来了一批亲戚。这时,25岁的徐某上前说让他抱抱。因为是同村族人,徐先生的姑姑忙着招待客人,就将小孩交给对方。 “女儿带回来时,声音已经哭哑了,刚换的纸尿裤不见了,下体大量出血。”徐先生说,他问小孩是不是摔到哪里了,徐某慌张说没有,接着就跑开了。家里医院。 徐先生说,徐某与他是同宗族人,按辈分是他的第五代堂弟,也就是小孩的堂叔。后来听人说,徐某将小孩抱到后山,前后将近一个小时。 经医院诊断,女婴阴道和处女膜已经破裂,法医鉴定是轻伤2级。 我相信很多人都还记得这个新闻吧? 今年1月,福建省南平市政和县,半岁女婴遭25岁堂叔性侵,阴道撕裂,处女膜破裂。法院一审判处罪犯猥亵罪,获刑5年,其家属代为赔偿元。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抗诉,9月22日上午二审,驳回原告抗诉请求,刑事判决已生效,不予再审!!!民事赔偿不予支持。 22日下午,据女童父亲徐先生介绍,法院以被告没有提起上诉、而徐先生对一审的抗诉请求被政和县人民检察院驳回而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徐先生未提供为孩子治疗所花费的票据等新证据而驳回其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诉求。徐先生称,上诉目的最主要的是为了追究被告刑责,而不是为了钱。 (受害女童,本照片已获得女童父亲同意使用) “对于要多少钱这不是我的本意,本意是对被告罪行的重新认定。”他希望法院对原判“猥亵罪”的罪名进行重新认定,认为该罪名认定不够准确,“被告已经侵入了孩子的性器官,而且造成性器官的伤害。”徐先生认为,自己女儿被性侵不是个案,而具有社会代表性。 (女童父亲在法院外表达观点,本照片已获得女童父亲同意使用) 律师态度: 应加重性侵犯罪的量刑体现国家零容忍态度 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郑子殷律师表示,猥亵和强奸都属于性侵犯罪,区别在于是否发生性交。他认为,法院一审判认定的“猥亵儿童罪”没有多大问题。强奸幼女和强奸成年妇女在刑法上的认定是不一样的,主要在是否有“插入”行为。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31条对赔偿问题的规定是:“对于未成年人因被性侵害而造成的人身损害,为进行康复治疗所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合理费用,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郑子殷认为,女童父亲在一审中请求判被告人徐某“赔偿变换环境迁移居住地等费用损失30万元”这在法律中是没有规定的。关于医疗费用的赔偿需要提供相关医疗证明。他同时表示,女童若今后产生后续治疗费用,女童家长可以要求被告赔偿。 郑子殷表示,关于猥亵与强奸罪的界定,以性交为目的去区分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立法的层面上,这种界定没有考虑到性侵犯罪对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造成的心理伤害。“量刑有些偏低,对于性侵犯罪,应该用更高的量刑去体现国家对这种犯罪的零容忍的态度。” “关于性侵犯罪的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现在做的还不够人性化。应该通过刑事判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来加重被告人的犯罪成本,否则法律的力度是不够的,对受害人及其家庭的保护是不够的。” 他介绍,类似案件在国外需要心理干预、法律援助、医院等多个部门的介入,而由此产生的成本“不能单单由被害人及其家属承担,而应该是被告人去买单的”。 质疑警方未做好证物封存 徐先生要求警方提供他之前提交的证据以进行自费重新认定,但被法院驳回。徐先生及代理律师对警方提出两点质疑: 一、认为其“很不负责任”,徐先生认为警方未做好证物封存工作;二、徐先生通过律师得知,警察当时提交给检察院的批准逮捕证上被逮捕人的名字不是被告而是徐先生的名字。
漫漫上诉路 (女童带血的衣物,本照片已获得女童父亲同意使用。) 对于案情,政和县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认定,被告人徐某将女童抱至该村的“桐子林”茶园后“用右手无名指插入被害人阴道内一指节多,致被害人阴道粘膜及处女膜裂伤,深达基底部。” 2月9日,徐某被政和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5月21日,案件在政和县人民法院开庭,但法庭以检方没有提供证据而没有宣判。 6月30日上午,政和县人民法院再次开庭宣判,判处被告徐某五年有期徒刑,徐某当庭认罪;法院驳回了女童家长民事赔偿方面的请求,法院的理由是原告方“未能提供经济方面的证据”。女童父亲向探针表示,对判决结果“很不满意”,表示将会上诉,其代理律师也支持他上诉。 7月8日,女童父亲到政和县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诉申请,第二天到政和县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申请。 7月10日,政和县人民检察院发出《抗诉请求答复书》,称“本院认为,一审判决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不符合抗诉条件,不予提请抗诉。 8月6日,女童父亲徐先生和律师到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查阅卷宗并提出重新进行物证鉴定。徐先生在第二天接受采访称,卷宗由律师查阅,事后律师向检察院提出了建议和几处异议。关于重新鉴定物证请求,检察院称会考虑,让其等通知。 (政和县人民检察的答复,本照片已获得女童父亲同意使用) 邵武在线公众中科白癜风名医会诊北京治疗白癜风手术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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