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家林业局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一)具备与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相适应的资金、人员和技术; (二)具备适宜商业性经营利用和科学研究外来物种的固定场所和必要设施; (三)有安全可靠的防逃逸管理措施; (四)具有相应的紧急事件处置措施。 国家林业局在收到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即时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日内出具《国家林业局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