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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我省关于申请办理商品材采伐许可证须提交资料及整个办证流程和时限?如果没有商品材采伐指标,和林业站上报的“采伐规划”有因果关系吗?如果没有商品材采伐指标,和上报办理林木商品材采伐手续有关系吗?


 一、须提交材料: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对申请采伐林木需要提交的材料规定如下,请根据具体的情况提交相应材料:

第二十九条  采伐林木由林权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

采伐成片(面积1亩以上)林木,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㈠林木采伐申请书;

        ㈡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注:《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持续深化林改建设海西现代林业的意见》(闽委〔2009〕44号)规定:“凡是林木采伐、林地征收征用、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涉及林权证书的,一律以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为依据”)

        ㈢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

        ㈣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合格证明。

采伐、采挖和移植零星(面积1亩以下)林木的,应当提交本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

第三十条  因征用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除应提交本办法上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下列情况还须分别提交:

㈠占用征用林地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㈡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二条  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生态公益林,除应提交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一)、(二)、(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灾害调查报告。

涉及珍贵树木和古树名木需要采伐的,根据《福建省林业厅关于规范珍贵树木采伐许可申报材料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林政〔2011〕61号)规定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㈠业务资料

         1.珍贵树种采伐申请审核表;

         2.林木采伐申请书;

         3.符合规定的伐区调查设计材料;

         4.有法律效力的山林权属证明;

         5.珍贵树木或古树名木的全景彩色照片;

         6.县级林政资源管理机构的调查报告;

         7.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采伐的证明材料;

         8.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

         9.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用地批准文件;

         10.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证明。

以上材料,1-6项必须提供,7-10项根据《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应提供。1、2项表样可在福建省林业厅门户网站中“网上办事”栏目下载。如果是采挖移植珍贵树木,从2012年8月1日起还应提交《珍贵树木采挖移植方案》。

㈡其他资料

         1.申请人基本情况资料

         2.收件清单

二、办理时限:

《福建省森林采伐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核发采伐证的部门或单位,要严格审核采伐申请者提交的有关申报材料。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在提交齐全、有效的申报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需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可延长十五日。

三、办证流程

一般的办理流程:林权所有者持林权证在规定时间内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林业站)提出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进行采伐指标的“三公”分配→有采伐指标的由林权所有者委托有伐区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林权所有者按规定提交有关材料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正式申请→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审批。

由于目前没有统一的审批流程规定,每个县具体流程不尽相同,具体情况请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咨询。

四、其它情况

编报采伐规划,目的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对申请采伐的森林资源是否符合采伐基本政策条件即时做出判断,为科学合理安排伐区顺序提供参考依据,采伐规划并不是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前置条件,而是为采伐管理提供高效率查询的技术服务措施。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只能在省政府下达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和省林业厅下达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范围内发放采伐许可证,不得突破,其中审批商品材不得突破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即经常所称的“采伐指标”)。此外,2011-2013年审批的皆伐面积不得突破由省林业厅下达、各设区市林业局分解到有关单位的年度皆伐面积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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